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4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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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什邡市,身份证号码51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什邡市**镇**村**组。2016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于2017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镇**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镇**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3、2016年6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镇**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4、2016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陈某二人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镇**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2016年6月4日,什邡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恒宇
代理检察员 汪 莎
2017年1月10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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