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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4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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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某,女,1993****日出生于什邡市,身份证号码51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什邡市******组。20166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12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21日已告知被告人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于2017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61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单元****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663日中午,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单元****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3201663日,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单元****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420166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余某、陈某二人在她和阮某位于什邡市******单元****号的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

 

201664日,什邡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恒宇   

 

代理检察员  汪 莎   

 

2017110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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