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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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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2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1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23月左右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汉源县********号的家中,先后8次容留曹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李某甲(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先后2次容留曹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吸食甲基苯丙胺,先后3次容留李某乙(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先后3次容留周某某(已强制隔离戒毒)、任某某(绰号:**,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623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日,胡某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向公安民警提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康  

 

2017122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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