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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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高坪区东观镇**路“**会所”所开的203房间与杨某甲、马某某、杨某甲吸食冰毒一次。当天晚上,马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在马某某开的“**休闲会所”吸食冰毒一次。次日凌晨五、六时许,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马某某开的“**休闲会所”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周某某、杨某丙、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符波
2016年6月17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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