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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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客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曾某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民警在家中将黄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②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③抓获说明④现场检测报告书⑤称量记录等书证。
二、证人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
五、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六、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范莉
2016年11月2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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