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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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7********,汉族,初中,四川洪雅人,住洪雅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4月2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6日以洪公(槽)诉字(2016)12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以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洪雅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廉租房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4月27日,洪雅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曾某某廉租房家中将曾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查获,对三人进行冰毒尿检测试,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瞿磊
2016年6月23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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