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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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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61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4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青神县********号的家中,与吸毒人员张**、杨**、何**、王**、王**、王**六人共同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民警在周某某家中挡获了周某某、何**二人,其余人员逃跑,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壶壶儿”一个。经当日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周某某尿检呈阳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曾新秀  

 

2017111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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