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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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籍贯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14年8月8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经本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7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王X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出租房内将其挡获,并在该房内同时查获氢氧化钠、活性炭、旋片式真空泵、烧杯等制毒材料和制毒工具,在该房客厅、卫生间、卧室抽屉处查获白色晶体、淡黄色晶体、褐色固液混合物等物。经称量和鉴定,其中塑料量杯内的淡黄色晶体,净重63.4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燃杯内的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926.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3%;滚纸上的淡黄色晶体,净重483.0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透明塑料封口袋内的白色晶体,净重89.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8%;球形滤瓶中的淡黄色液体,净重1496克,上层褐色液体为179.8克,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0%,下层淡黄色液体1316.2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0.7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且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治德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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