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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乐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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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四哥,男性,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理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41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422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6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6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30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亢某某在会理县******组亢某某家中麻将室吸毒,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孙某某身上及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3小包及1大包(净重共计27.56克)、红色颗粒状可疑物76颗(净重6.22克)、枯枝状可疑物1(净重1.65)201645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枯枝状可疑物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记录及图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冰毒27.56克,麻古6.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运  

 

沙晓刚  

 

2016713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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