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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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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社。因本案于201610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东兴区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816时许,东兴区公安分局桐梓坝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兴区**大道*********单元时,发现被告人冯某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量疑似毒品冰毒净重23.79克,疑似毒品麻古20颗,净重1.91克。后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含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16122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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