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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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租住的双流区**街道**路**段**号**栋**单元**楼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吴某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现场挡获。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吴某某六人的尿液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龚朝花
2017年1月25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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