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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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双流区**组。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9日23时许,吴某某和胡某某开车到被告人邹某某所居住的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房,并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23时40分左右,双流区公安分局九江派出所民警在该房间内现场挡获邹某某、吴某某和胡某某,随后在房间门口挡获前来找邹某某的的刘某某。经查,**小区**栋**单元**号号房屋系邹某某所分得的安置房,平时由邹某某居住和使用,吴某某和刘某某曾多次到该房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在其住所内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龚朝花
2017年1月20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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