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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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郫县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X在其位于郫县XX镇XX村XX组XX号家中,提供场所供叶某维、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X在其位于郫县XX镇XX村XX组XX号家中,提供场所供汪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杨X在其位于郫县XX镇XX村XX组XX号家中,提供场所供叶某维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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