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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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在自己居住的郫县**镇***客栈**房间内,容留张某、廖某、刘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李绍军在自己居住的郫县**镇***客栈**房间内,容留张某、刘某、廖某等人吸食冰毒。
2016年9月27日晚,民警在郫县**镇***客栈**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用自己身份登记并居住的客栈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17年2月3日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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