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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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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201610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2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12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021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其居住的房屋内,提供场所、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谭某、曾某、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曾某某现场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中的透明液体和锡箔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检测,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谭某、曾某、张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17118  

 

书记员:罗航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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