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街**号**号。2016年10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乡**街**号其居住的房屋内,提供场所、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谭某、曾某、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曾某某现场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吸毒工具中的透明液体和锡箔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检测,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谭某、曾某、张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聪
2017年1月18日
书记员:罗航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