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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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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汉市******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6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618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汉市南昌路

 

针织厂宿舍租住的房间内伙同杨某某吸食毒品时,被正在进行治安检查的民警现场挡获。同时,民警在肖某某的住处查获15个袋装和1个瓶装的可疑物质共计10.32克、吸毒工具2个,电子称1台。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可疑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世昌  

 

2017112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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