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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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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2012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20168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0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10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61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5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青羊区少城路25号门外,将一小塑料袋“K3”植物干碎末(净重1.96克,未检出毒品成分)5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李某处查获500,从胡某处查获植物干碎末一袋。

 

后民警对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的沃尔沃汽车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装有白色粉末的口袋四个(分别编号2-5,分别净重57.43克、49.72克、45.23克、46.4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在车内扶手箱内查获蓝色封口袋包装的红色颗粒一袋(编号6,净重4.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粉末一袋(编号8,净重0.50克,未检出毒品成分)、透明封口袋装的透明晶体一袋(编号9,净重1.1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封口袋装的白色粉末三袋(编号10-12,分别净重10.36克、3.55克、 8.6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植物干碎末三袋(编号13-1417,分别净重1.17克、5.20克、3.13克,未检出毒品成分)。绿色茶袋子包装的红色粉末一袋(编号15号,净重8.95克,未检出毒品成分)、红色茶袋子包装的浅色粉末一袋(编号16,净重18.94克,未检出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非法持有毒品,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世川  

 

检察员:刘建立  

 

201714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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