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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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93********,汉族,小学,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街**号。2012年8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日和7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巷**号家中,先后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余某、黄某、杨某二次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20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7日,刘某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刘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吸毒工具因不宜保存,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被不起诉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9日_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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