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广安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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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1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路**栋**楼**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邓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路**栋**楼**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邓某某、刘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2016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路**栋**楼**号的家中容留陈某某、邓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陈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张杨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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