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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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50219**1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区*幢*单元*号,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位于龙马潭区*街道*区*幢*单元*号的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和麻古丸,容留吴*、陈*、牟**(三人另案处理)吸食麻古丸。当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吴*、陈*、牟**现场抓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三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有关规定容留3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16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2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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