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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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邓某与举报人杨某某在网上使用QQ就买卖大麻进行商谈,后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12月1日0时53分许,在金牛区解放路二段237号“喀秋莎大饭店”外路边,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三袋棕色叶片(共计净重2.54克)贩卖给举报人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三袋棕色叶子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大麻而少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吉成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杨沁怡
附:
1.被告人邓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涉案大麻及作案用手机一部扣押在案。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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