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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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村**组**号。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易某某贩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一袋(净重0.52克),后被民警挡获。民警从易某某处查获上述白色晶体,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交易所得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两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均为0.5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殿雄
2017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张,光盘壹张;
3.涉案毒品已上缴;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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