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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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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10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102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12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某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某某丙、姚某某、某某丁在普定县******号其住宅处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610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和吸毒人员刘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在普定县******号其住宅的客厅和卧室里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刘某某、某某丁、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住宅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琼  

 

20161222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10页。

 

3.书面量刑建议书2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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