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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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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女,生于196011**日,居民身份证号520130196011****27,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无业。201611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1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15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菜市场公厕旁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03克),毒资100元。经检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161114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还在贵阳市贵阳市南明区**路菜市场公厕以5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称量现场指认照片、收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开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维   

 

20172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息烽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公安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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