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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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铜仁市碧江区**乡**村。2010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7日移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的规定于同年10月22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电话联系其堂舅杨某某帮忙租一辆车准备前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县”)。17时许,杨某某帮其从铜仁市三江公园**公司租赁了一辆小轿车,同时因为罗某某没有驾驶资格,便帮忙联系具有驾驶资格的钟某某为其开车。随后,钟某某开车接到随身携带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罗某某从铜仁市区出发去印江县。18时许,二人到达印江县峨岭镇天桥十字路口后,罗某某让钟某某下车,自己一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驾车离开。当晚22时许,罗某某与钟某某驾驶轿车返回铜仁,行驶至印江县高速收费站时,被印江县公安民警当场从罗某某所乘坐的副驾驶位置右侧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139.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检察员:沈鑫
2016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光盘5张、手机1台、罗某某身份证一张随案移送。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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