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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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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67********,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单元**室。201033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93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4923日至20151122日)。201611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17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区******单元**号其家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小包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毒资及毒品。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5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文书、接受证据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封装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检举材料;3.鉴定文书;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抓捕视频、称量视频;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代理检察员:程岚  

 

2017119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随案移送视听光盘伍张。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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