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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贩卖毒品一案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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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女,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201611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71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2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2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27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居住处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用绿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0.3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卞某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查获毒资300元人民币及0.31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及称量,确系毒品海洛因0.31克,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毒品、毒资(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送检收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证人卞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共计0.31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  

 

2017221     

 

附: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4、换押证一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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