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贩卖毒品一案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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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居住处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用绿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0.3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卞某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查获毒资300元人民币及0.31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及称量,确系毒品海洛因0.31克,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毒品、毒资(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送检收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证人卞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共计0.31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
2017年2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二册;
2、量刑建议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4、换押证一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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