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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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0********,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联系在本区**镇**村**路**小区楼梯间处以2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小包与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2颗给黄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毒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5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手机、扣押文书、毒品称量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检举材料;3.鉴定文书;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举视频、抓获视频、称量视频;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代理检察员:程岚
2017年1月17日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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