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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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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女,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75********,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本区******号。200261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69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7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11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211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区白沙路公厕附近一巷道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杨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19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举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公(司)检(毒)字【201664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嵘  

 

代理检察员:王美巧  

 

20161221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壹份;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贰张及作案工具乐视手机壹部。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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