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8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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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号**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贵定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在其贵定县金南街道公园路的住处,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2、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周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3、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周某某在其住处吸毒冰毒;
4、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2.2克),在吸毒人员唐某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两包(净重0.8克)。经鉴定,在查获的毒品中分别检测出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体头像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朗辉
2017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女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刑事判决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叁份。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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