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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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4302241969********,群众,农民,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住茶陵县**镇**村**号。2016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在茶陵县**宾馆开了间房,随后容留彭某某、谭某丙、周某甲等人在其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请彭某某、谭某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刘某某拿出200元钱给谭某某要其购买毒品吸食,谭某某便从周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0元毒品。随后由刘某某出资100元钱并借用彭某某的身份证在茶陵县摩托车市场附近的紫阳宾馆开了一间房,与谭某某、彭某某一同在宾馆房间吸食了这些毒品。
2、2016年9月29日14时许,谭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房间内吸毒离开后不久,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周某甲又来到紫阳宾馆找刘某某玩,见面之后刘某某、彭某某、周某甲将之前剩下的一部分毒品在刘某某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吸食完。
3.2016年9月29日当天晚上,彭某某、周某甲一起在被告人刘某某所住宾馆的房间卫生间内再一次吸食了剩余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房间登记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彭某某、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志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酒店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刘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段浩宇
2016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_随案移送光盘4张。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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