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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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谌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6年5月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6年7月12日谌某甲因吸毒成瘾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谌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另案处理)、谌某乙(已行政处罚)在其湘******黑色吉利英伦轿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安化县**镇**道往东,怀桃公路往玉溪山庄去的叉路口上,被告人谌某甲在其小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3月份的一天,在安化县城南区**小区**路拐弯处路边,被告人谌某甲在其小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谌某乙、蒋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4月份的一天,在安化县**镇过电站大桥后往辰山方向行驶几公里的一民宅地坪里,被告人谌某甲在其小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谌某乙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通话详单、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蒋某某、谌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湘
2016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谌某甲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随案移送光盘1张。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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