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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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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房(茶陵县建材市场附近)。2016324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荷塘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815日因吸食毒品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81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82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11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8份期间,先后容留彭某某(外号“老黑”)、周某某(外号“日本”)、刘某某(外号“老五”)、“老头”(身份待查)等在其位于茶陵县**街道**村石背岭(茶陵县建材市场附近)的出租房中吸食冰毒与麻古的混合物,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周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其出租房二楼用吸毒工具(利用矿泉水瓶子、吸管、锡纸制作的简易吸毒工具),采用煅烧的方式,分别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二、20168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容留周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老头”等人在其出租房二楼用简易的吸毒工具(利用矿泉水瓶子、吸管、锡纸制作而成的简易吸毒工具),采用煅烧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吸毒前科、办案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伟   

 

201612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副本12份。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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