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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非法持有毒品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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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X,男,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单元**房。因吸食毒品,20156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罚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12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代X携带毒品在常德市武陵区**廉租房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麻古3包,净重17.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查获冰毒4包,净重36.1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居住的**廉租房小区****单元**房茶几上查获冰毒1包,净重0.5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查获毒品共净重54.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代X的供述与辩解;3.抓获及讯问被告人的视频资料;4.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剑虹   

 

201612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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