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湖南省澧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村**组**号。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15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芦淞区“派酒店”8212房间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房间抱枕里的粉色小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57.7克。案发后,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并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人口信息、传唤及破案经过、毒品称量记录表、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7.房间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双
2016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 2017-02-08• 吴xx贩卖毒品多次,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处罚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17-02-10• 多次贩卖毒品会处多少年有期徒刑?——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累犯、毒品再犯,有如实供述,会判什么刑罚?——杨某某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情节,能不能酌情从轻处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吸毒、盗窃被拘留后又犯毒品罪坦白会如何处理?——尤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7-02-20•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10余克,如实供述能不能减轻处罚?——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