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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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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女,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湖南省澧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号。201577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6715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7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7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8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71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芦淞区“派酒店”8212房间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房间抱枕里的粉色小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57.7克。案发后,查获的毒品依法扣押并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人口信息、传唤及破案经过、毒品称量记录表、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7.房间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双   

 

20169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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