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由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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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想,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街**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6年11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2日至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县安福镇人民街居委会八方楼三区133号其家附近给本县吸毒人员苏某某贩卖毒品两次,每次陈某某均给苏某某贩卖重约0.4克的毒品海洛因,苏某某每次给陈某某人民币200元。同年6月24日,临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8包、塑料薄膜包装纸10片、小电子秤2台,后经鉴定,查获毒品为冰毒净重0.2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净重3.51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受案登记表、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扣押陈某某毒品并送检的情况说明、临澧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毒现场照片、陈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为1567366****通话清单、苏某某吸毒管控记录、陈某某、苏某某的常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提取检材笔录、尿样检测报告、陈某某尿检呈阴性及苏某某尿检呈阳性的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644号物证检验报告;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莉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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