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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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59********,阿昌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6年9月2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6年10月1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陇川县户撒乡隆光村委会芒弄寨其家中向黎某某贩卖了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容留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雷某某家中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黎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并当场从被告人雷某某家中查获白色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三瓶净重3.3克。经侦查实验,被告人雷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净重0.2克。
综上,被告人雷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5克,贩卖毒品次数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16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陇川县**乡**村委会**寨;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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