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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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龙泉村**组**号**号。因欺行霸市、行凶打人,于1987年6月26日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华鼎宾馆602房容留杨军吸食冰毒与麻古;
2、2016年10月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同一房间内容留杨军吸食冰毒与麻古;
3、2016年10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同一房间容留杨军吸食冰毒与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等物证;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不予收押通知书、劣迹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谭丽霞
2016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其子张子豪):1397532****。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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