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29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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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其所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悦都旅馆”2888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黎某某、陈湘荣(均另案处理)同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同年9月21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商贸城“悦都旅馆”2688和2888房内将被告人贺某某以及吸毒人员田某某、黎某某、陈湘荣抓获。上述四人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舟
2016年11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件二册。
来源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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