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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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22时许,施甸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镇**宾馆***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23 时许民警对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在其身上查获用黑色橡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5粒及少许粉末,后在**宾馆**房间窗台搜查出刘某某藏匿的“881”型号毒品甲基苯丙胺8 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维
检察员:祁绍富
2017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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