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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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5********,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16时左右,在鲁甸县**乡**路**号空置店铺面前,马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重,该海洛因零包可疑物毛重0.14克,净重0.09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人民币10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仁松
2016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毒品包装物等物证随案移送。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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