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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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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甲,女,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70********,回族,文盲,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11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11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1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1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10195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在其家右侧的公路上,以100元的价格向马某乙出售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经称重,毒品可疑物零包净重为0.23克。经检验,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仁松   

 

2017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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