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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3-30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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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汉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降压站旁。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31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9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137时许,广南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在某某镇某街菜市场贩卖罂粟幼苗。经清点,现场查获的罂粟幼苗有192株。之后,民警在吴某某的带领下赶到位于广南县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降压站旁吴某某家旁边,发现在菜地内种植有罂粟幼苗,民警当即进行铲除。经清点,所铲除的罂粟幼苗有882株。查获的罂粟幼苗共计107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幼苗;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3.证人何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春梅   

 

201610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8页。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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