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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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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号。20161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612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2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11617时许,民警在本市云岩区枣山路“聚明珠宾馆”1998号房间调查吸毒人员时,在被告人白某某居住的该房间内查获毒品麻古50.3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50.3克;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毒品收据等书证;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露   

 

20172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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