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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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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611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曾健曾因盗窃罪于2014528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8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1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20161024日早上10时许,在黔西县老人民医院篮球场附近的一间民房内,以4000元钱的价格向陈某某(在逃)购买得冰毒,后曾某某将购买到的病毒藏匿于老人民医院至三中小路边的石头缝里。20161025日,公安民警查获曾某某藏匿的冰毒,称量净重为l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黔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表,鉴定人资质证照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3、搜查笔录,告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装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照片;

 

4、(毕)公(司)鉴(理化)字[2016]1909号建议意见书;

 

5、查获曾某某藏匿毒品现场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持有,计10.53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曾某某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刚   

 

20172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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