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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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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11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12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9月至2015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的卧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农历9月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陈某乙在其位于湄潭县**街道**********室内采取烫吸“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其位于湄潭县**街道**********室内采取烫吸“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李某甲、陈某丙、代某某、曾某某在其位于湄潭县**街道**********室内采用烫吸“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锡箔纸、吸管;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曾某某、代某某、何某某、李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吸毒,仍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黎黎   

 

20173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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