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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遵义市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6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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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5****日,身份证号码522129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号。20172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27日,经本院批准,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3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余庆县龙溪镇长征中路刘兵住房三楼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71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余庆县龙溪镇长征中路刘兵住房三楼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方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7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余庆县龙溪镇长征中路刘兵住房三楼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2.辨认笔录:杨某某、任某某、方某某、潘某某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管制秩序,保护毒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西军   

 

20173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贰册。

 

  

 

 

 

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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