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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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7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移送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戴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汽车从江城县前往红河州。当日10时许,途经江城县省道S214线548公里处时,被江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位脚垫处的一个黑色布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295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50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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