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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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5年12月23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年3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携带毒品从澜沧乘坐汽车前往昆明。当日11时50分许,途经思澜公路114公里500米处时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唐某某所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共计净重35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5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3525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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