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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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住隆尧县**镇**庄路**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5年12月24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6年3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毒品从孟连县芒信镇200号界碑附近乘坐云******出租车前往孟连。当日8时50分许,途经芒信至中缅200号界碑250米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马某某所穿着旅游鞋底部查获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197克。1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马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80坨,净重349克;本案查获毒品共计净重5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5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勇
2016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546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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