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04-07 标签: 来源:毒品犯罪辩护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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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1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时,在景洪市**镇**村委**村路口抓获被告人岩某某,当场从被告人岩某某所骑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车兜内查获用白色纸团包裹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1袋,净重12.5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非法持有的冰毒片剂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西)公(司)鉴(毒)字2016第608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辨认毒品笔录及辨认照片、称量记录和称量照片、提取笔录和取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玉进
2016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4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来源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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